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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女工請假被辭退
沒提交格式請假單被以無故曠工為由辭退
【新民網·晚報推薦】(特約通訊員 富心振 記者 江躍中)懷孕女工因請病假沒有遞交格式請假單,被單位以無故曠工為由辭退。女工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獲得支持,而單位不服訴至法院。近日,南匯區法院對這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上海某服飾公司應與胡女士恢復勞動關系至孕期、產期、哺乳期結束,并支付胡女士工資款計3694.63元。
2004年11月,胡女士至上海某服飾公司專營店擔任營業員,雙方簽訂的最近一份勞動合同,期限為2007年3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2007年5月10日,胡女士懷孕身體不適,提出自12日至30日請假。當時,店長在胡女士的請假單上簽名。同月16日,公司以胡女士無故曠工3天以上,且未提交格式請假單,屬嚴重違紀,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同年6月,胡女士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恢復勞動關系,支付相關工資款。9月,仲裁裁決支持胡女士的請求,而公司對此不服,遂訴至法院。
庭審中,公司方認為,根據公司相關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以胡女士“無故曠工3天以上”為由,解除與胡女士的勞動關系并無不當。因此,請求法院判令不恢復與胡女士的勞動關系,不支付胡女士的相關工資款。
胡女士則認為,勞動仲裁裁決正確,請求駁回公司方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胡女士以懷孕后身體不適需休息為由向公司請假,其所在崗位的店長在請假單上簽字,后胡女士亦將請假單交公司。胡女士未上班,并非無故曠工。雖公司認為請假3天以上須提交格式請假單,但公司的規章中只規定請假須填寫請假單,并未規定須填寫格式請假單。因此,公司以胡女士違反公司規章為由,認定其曠工依據不足,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顯屬不當。雙方理應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依法應恢復至胡女士孕期、產期、哺乳期結束。同時,胡女士要求公司支付相關工資款,亦并無不當,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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