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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海濤于 2005年6月30日應聘到惠州**電工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擔任市場部策劃師。2006年9月8號,公司與原告商議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原告同意并辦理了辭職手續。后在 10月18日,原告通過部門主管成力向公司提交《關于李海濤、張偉超的辭職補償事宜請示》(下稱《請示》),申請因公司原因而致原告辭職向原告補發一個月工資5000元,公司總經理管榮福及董事長溫尚霖均在《請示》上簽字同意并加蓋了公司公章。但此后,原告持《請示》請求公司支付前述工資時,因公司人事變動,原總經理管榮福及董事長溫尚霖先后離開公司而遭公司拒絕。
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委托廣東偉倫律師事務所李夢天律師與董衛強律師代理本案。經詳細了案情,審查與分析《請示》后,李夢天律師與董衛強律師認為雙方就補發一個月工資5000元已達成合意,構成普通債權債務。鑒于雙方曾是勞資關系,為不激化雙方矛盾,先給公司發了律師函,希望公司能本著積極友好的態度處理此事并能盡快支付該工資。但遺憾的是公司沒有作任何回應。
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法釋[2006]6號) 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托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2006年12月9日,李夢天律師與董衛強律師代理原告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于 2007年1月19日開庭審理。公司以原總經理管榮福及董事長溫尚霖所持股權已轉讓,其簽字無效作抗辯。原告代理李夢天律師答辯認為,原總經理管榮福及董事長溫尚霖簽字時,公司尚未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更未撤銷原總經理管榮福及董事長溫尚霖的職務,故其仍在履行公司職務,簽字、蓋章均有效。最終法院采納了李夢天律師代理意見,認定公司抗辯無效,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法釋[2006]6號) 第三條規定作出(2007)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9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公司向原告支付5000元。
2007年4月,李夢天律師促成雙方達成執行和解,使本次糾紛得到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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