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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 一藥企副總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5月31日,北京北路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布了關于公司副總經理因酒駕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內容中顯示:近日,北京北陸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收到公司副總經理李海兵先生的通知,獲悉其因酒后駕駛,存在可能被進一步采取刑事強制措施而無法履職的情況。 目前,公司已安排專人接管李海兵先生分管的工作,公司日常生產、經營一切正常,公司管理層將加強管理,確保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 對于這一事件,公司還表示將持續關注上述事項的進展情況,并會按照法律法規及時披露,此后該位副總經理是否會回歸繼續任職目前暫未有消息。 ▍東北制藥副總涉酒駕 此前,也有上市藥企因酒駕而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2019年8月6日晚間,東北制藥發布公告稱,公司收到副總經理張正偉先生的書面通知,獲悉其因醉酒駕駛,存在可能被進一步采取刑事強制措施而無法履職的風險。東北制藥稱,公司日常經營運作一切正常,將持續關注上述事項的進展情況,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各項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酒駕的標準和責任 根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標準(GB/T19522-2010)》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010年8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首次審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醉酒駕駛或被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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