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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競業限制獨立性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程序,單方面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因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行為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以下違法情形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用人單位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因上述違法行為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后,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操作指引】競業限制協議是對勞動者勞動權和自由擇業權的限制,其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始于勞動合同正常解除或終止后。如果由于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導致勞動合同被提前解除,其過錯責任不在勞動者,勞動者無須承擔競業限制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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