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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人士說,《勞動合同法》對非全日制用工有明確定義,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根據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勞動保障專業人士特別提醒,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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